在听完了王颢的解释后,王信最终决定将议亲加入,‘八辟’最终变成了‘三辟’。
这个时候再叫‘八辟’就已经有些不合适了,因此王信将‘八辟’改成了‘三议’。
虽然‘三议’对不少人留下了司法后门,给了司法特权,但是在封建君主集权制度下,这种事情是无法避免的。
就像那句话说的,领先半步是天才,领先一步就是疯子了。
王氏很清楚,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必须是相匹配的,这一点不仅在子珏留下的书籍中有说过,王氏这些年保存下来各种书籍,以及史书中都可以看出来。
就像是邦周时期的礼法,到了现在已经有很多不适用了。当年的井田制难道还能再继续用下去吗?肯定是不行的。
所以,王氏一族虽然尊敬孔子,但是对他的一些学说并不认同。同时对于儒家那些崇古的做法很是反感。
儒家经常会推崇上古时期的一些圣王,以此来劝谏。但是王氏可是从殷商就传承下来的家族,对于上古殷商时期的历史,比他们更清楚。
所以,每当儒家要拿上古时期的事情来劝谏的时候,王氏总能拿出来更详细的记录出来,辩的儒家士子哑口无言。
对于崇古贬今这种行为,王氏一直以来都不喜欢。这些崇古贬今他们是真的崇拜上古时期吗?真要让他们生活在那个时代,估计没几个人受得了,他们崇古只是为了贬低现在。
贬低他们所看不惯的或者不支持的事物,亦或者是一些会损害他们利益的事务。他们的目的从来都不单纯。
至于说上古时期,圣王在世,百姓安居,人人有田种,天下大治等等,真实情况是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,所谓的百姓安居乐业,完全就是在扯淡。
时代在变化,大乾的律法也需要不断的完善。
王氏没有搞什么祖宗之法不可变,从淮国开始,王氏都是在主动推动改革。
《大乾律》经过增订补充之后,又出现了一些其他的问题。‘罚金赎罪’以及‘官员议罪’。
‘罚金赎罪’这一条在夏朝就有,即便是几次变法,都没有将这一条取消,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钱的问题。
“夏后氏不杀不刑,死罪罚二千馔。”这句话说的是夏朝的君王对于死刑犯可以用罚金赎罪。
馔是重量单位,相当于六两铜,两千馔相当于三百七十五斤铜即可以免除死罪。
当时铜是什么?是武器、是财富,对于一个国家极为重要。
此后历代也各自都有罚金赎罪的方式。大乾同样也有罚金赎罪,当然大乾律中杀人死罪是不可以用罚金赎罪的,后来又增补了流放也不能。
对于罚金赎罪,法家一直以来都有争论,其中争论最多的有两条。
第一,罚金赎罪可能导致贫富异刑,富人犯罪和穷人犯罪完全是两种惩罚方式,甚至极端的一些就是富者生,贫者死。
第二,罚金赎罪可能导致再次犯罪。这里面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,犯罪者为了筹集赎罪费用,可能会铤而走险,再次犯罪。
或者也可以说罚金赎罪让法律对富有者失去威慑力,给他们一种只要有钱就能为所欲为的错觉,从而导致这些人肆意践踏法律,最后造成法律变成一纸空文。
但若是全面禁止这种罚金赎罪也不可能,在这种时代,不能一直都是严刑,适当的宽恤也是必要的。
王信和法家诸多大贤商议了一番之后,最终保留了‘罚金赎罪’,但是罚金赎罪的范围被进一步缩小。
对于轻微犯罪,大乾律中是以鞭刑,杖刑,亦或罚以劳役。另类变相的有钱出钱有力出力,或者判处监禁几年之类的同样可以缴纳赎金,至于流放罪和死罪不能交钱赎罪。
以前大乾律法监禁是可以交钱赎罪的,现在修改成一年以下监禁才能用钱赎罪,一年以上同样不可以交钱赎罪。
相比起来罚金赎罪获得的那些金钱,王信觉得,抄家流放获得的更多。各地的豪强就如同是韭菜一般,割了一茬,用不了十几年就会有新的豪强出现。
抑制豪强,就应该推行可持续性竭泽而渔。这样不仅获得大量财富,同时还能持续性的向边陲之地移民。
将罚金赎罪的限制在更小范围之后,王信和众人开始商议官员议罪这一条。
官员议罪自古以来就和平民百姓不同,法家和儒家另一个突出矛盾就是在官员议罪,大乾在立国的时候,对于这一条法律还算宽宏,毕竟天下纷乱多年,能够做官的人太少,所以宽宏一些。
但是现在立国已经数十年了,情况已经完全不同了。
儒家推崇周礼,在周礼中有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人之说。而法家则主张官民同罪。一直以来《大乾律》中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。
现在王信和法家大贤在结合大乾立国以来,官员犯罪,徇私枉法的情况进行了总结。
然后发现,官员犯罪的数量一直在走高,而且官员犯罪,其所造成的危害性远不是平民百姓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可以相比的。
王信直接说道:“知法犯法,罪加一等。以后官员犯罪按照百姓犯罪刑罚之上再加一等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