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我们注意到,网上有人说刘成龙在案发当时是使用刀背砍余家明,因此其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及余家明的人身安全。
但这些网友可能忽略了,虽然刘成龙使用的是刀背,但余家明并不知道,而且刘成龙的刀,是切切实实给余家明带来了剧痛,造成了伤害的。
就算刘成龙使用的不是刀,而是一块板砖,或者是一根棍子,难道余家明就不可以正当防卫了吗?
显然是可以的,所以我们认为,不应片面根据刘成龙使用刀背这一点,就认定他的行为不属于‘行凶’,这对于遭受了无妄之灾的余家明显然是不公平的。”
“朱法官说的有道理。”
严浪涛深表赞同:“那个案发现场的监控我也看了,余家明在刘成龙逃跑之后,好像有一个追砍的动作,能否请您给我们解释一下,这个动作在法律中是如何认定的?”
“对,也有人觉得,在刘成龙倒地之后,余家明就不应当继续追击。
但这都是我们事后分析得出的结论,其实并不适用于案发当时,尤其是余家明已经被砍了好几刀的情况之下。”
朱建飞思索了几秒:“首先,我们要综合案发时的全部情况来看,余家明所遭受到的侵害是一个持续的、不断升级的过程。
一开始是推搡,拳打脚踢,后来上升为持刀击打,此时余家明是无法像我们现在一样保持绝对客观冷静的,这是我们商议的时候着重考量的一点。
在刘成龙从地上爬起来之后,他是朝着轿车方向跑去的,余家明并不知道刘成龙下一步要干嘛,他只知道,手里这把刀是刘成龙从车里拿出来的,那么他往车的方向跑,就不排除再从车里拿出一把刀的可能。
所以对于余家明追砍的那两刀,我们要将之与前面的五刀视为一个连续的过程,合并考量之后,我们认为,将之一同认定为针对刘成龙行凶行为的反击,是更为契合法律精神的。”